期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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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标侵权及赔偿方式(2)
其一,假冒商标。假冒商标是指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同意的条件下,将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欺骗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侵权行为。假冒商标在于侵权行为人使用了他人的商标,提供了与商标不符的商品或服务,在侵犯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
其二,仿冒商标。仿冒商标是指行为人将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或者是服务中的侵权行为。仿冒商标指仿冒行为人不仅使用了容易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的标记,而且提供了与商标不符的商品或服务,在侵犯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反向假冒。商标反向假冒,指行为人在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条件下,用行为人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商标来更换商标权利人商品上的商标,保留原来的商品,并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又被称作更换商标。与一般的商标假冒不同的是,行为人是将自己或他人的商标用在商标权人的商品上,他所看重的是自己或他人的商标所代表的质量、服务或信誉,而一般的假冒行为人则是看重对方的商标所代表的分量。从商标的反向假冒定义中可以看到,构成商标反向假冒侵权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商品来源于侵权对象;其次,在没有对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商标;再次,商标权利人对自己的商标在消费者产生信誉付出了努力,这是商标反向假冒产生侵权的基础;最后,反向假冒行为给商标权利人带来了伤害。
帮助侵权。帮助侵权又被称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为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但是间接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侵权形式,行为人直接擅自使用或者是更换商标,但是自身行为帮助行为人误导了消费者,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导致错买结果,伤害消费者的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样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这种行为的社会影响不大,判断这种行为是否侵权多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看其是否存在过错。
商标侵权抗辩
先用权原则。商标先用权,指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取得,但是在被他人注册取得之前,该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并且已经在消费者或社会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该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且不受法律的约束。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设立,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但有影响力的商标,阻止恶意抢先注册的不良行为,体现公平公正。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可能因为某方面的原因没有申请注册自己使用的商标,但在消费者中取得一定的商誉。如果因为没有注册,构成对后来的注册商标侵权为由而禁止使用该商标,就会助长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投机取巧的行为,显然有失立法原意。
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权利用尽,指附着商标的商品,在商标权利人利用合法经营的手段将该商品首次销售或转让后,权利主体无法以商标侵权为由禁止他人使用、销售该商品,商标的权利用尽也可称商标的权利穷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主体失去的是对商品的控制权,但是商标专有权仍然由权利主体享有。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为了阻止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商品市场的垄断,阻止商标权利人获得商标权之外的不正当利益。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代表的是商品质量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企业的信誉等,进而引导消费者消费,从而获取收益。商标随着商品流入市场进行循环是被制度所允许的,但是,即使合法获得了附着该商标的商品,如果在销售、使用的过程中损害了商标的价值或是商品商誉,亦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合理使用原则。商标合理使用,指商标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他人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商标,或是相同或类似的标记,这种条件下行为人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的合理使用包含了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和非商业的合理使用两大内容。商业性合理使用允许非商标权人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同时又不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是不过分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的条件下,善意地使用注册商标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商标非商业性使用是指行为人不以盈利目的,不利用商标功能进行商业活动,只是单纯地在一些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或评论等无商业价值的活动中使用或引用注册商标,这种行为不会给商标权人带来伤害,不构成商标侵权。
文章来源:《艺术品鉴》 网址: http://www.yspjzz.cn/qikandaodu/2021/0107/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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